丽人医院犯罪集团涉恶案二审宣判 首要分子获刑16年
江门日报讯(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丁洁)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台山丽人医院张某等40人犯罪集团涉恶案作出二审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6月29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3人有期徒刑16年至8年6个月不等,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花等37人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一审宣判后,张某、詹某华等29人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张某、詹某华、王某石、汤某鹏在经营管理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过程中使用“术中开发”方式,有组织地敲诈勒索、诈骗前来就诊的患者。被告人甄某娟等人配合被告人邢某军等人“开发”病人,通过夸大、虚构病情或在手术中故意制造疼痛等手段诱骗、迫使患者接受额外高价治疗,对术后未缴清费用的被害人采取插尿管或控制输液速度等方式进行阻碍,直至患者缴清费用为止。
丽人医院犯罪集团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区域经理、驻点经理(院长)、接诊医生、手术医生、“新媒体”、百度推广等部门或人员,犯罪期间共敲诈勒索或诈骗被害人财物达67人次,总金额达79万多元。该犯罪集团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医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明显,重要成员及其他成员相对固定且层级、作用分明,有预谋、有组织地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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