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撞死代驾后逃逸 肇事者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江门日报 2020-09-24 07:57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吴玩贞)9月22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醉驾撞死代驾”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事故发生于2020年6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伍某驾驶小轿车由大江镇公益往大江墟方向行驶,途中与同向在前的于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主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伍某没有停下车救助伤者,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在案发一小时后才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台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经检测,伍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52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时伍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案发时行驶的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案发时,被害人李某年仅26岁,事发前刚刚结束当晚的第三单代驾服务将客人安全送回家,仅仅几分钟后自己便遭横祸。李某的女儿尚未满周岁,而其妻子正怀着第二个孩子。案发后,被告人伍某已主动赔偿被害人殡葬费6.4万元。据被告人伍某供述,事发当天,刚在外喝完两瓶啤酒的他想回家睡觉,便自行驾驶小轿车上路,期间,他一边开车一边伸手往旁边的储物箱找东西,就在他转头找东西的一瞬间,车子就撞上了被害人李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后,他在现场短暂停留了一会,但由于惊慌害怕,头脑一片空白,且考虑到自己喝了酒,为逃避责任便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离了现场。后来迫于法律的威严,又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超速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另因其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赔偿被害人殡葬费用,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驾车滴酒不沾,一生平安相伴”,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劝语恰恰是最容易在酒后被抛之脑后的金玉良言,醉酒驾驶不仅会给驾驶人自己带来危害,也会给他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法官呼吁广大驾驶员,一定要遵法守法,文明行车,切记不要分心,同时要远离酒驾,切勿因一时贪杯,害人害己。此外,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应当及时救助伤者,保护好现场并报警处理,切勿心存侥幸而想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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