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追尾无牌摩托车 后遭小货车碰撞身亡 法院判决 三方平均承担责任

江门日报 2020-09-17 08:46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代梦颖)台山男子余某醉酒驾驶摩托先追尾一辆无牌摩托,后又遭一辆小货车碰撞后身亡,余某家属到法院起诉对方两车车主追讨赔偿。日前,台山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三车牵连的两起交通意外为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间接结合情形,依法判决事故中的三人平均承担责任。

2018年1月4日凌晨5时许,喝了一整夜酒醉醺醺的余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回家,途经台山市一条没有路灯的公路时,追尾撞上了前方李某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两人均受伤倒地。李某爬起来后,因担心自己车辆无牌被追责,虽见余某仍倒在地上,却未将余某扶至路边或实施其他救助,也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即逃离现场。7分钟后,龙某驾驶小货车经过该路段,撞上了躺在地上的余某,导致余某当场死亡。三辆车中,仅龙某驾驶的小货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去年9月,余某的父母到台山市人民法院起诉李某、龙某和龙某的小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各方承担相关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应分两次交通事故处理,第一次事故是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上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的李某,因李某驾车逃逸且驾驶车辆无号牌,认定李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二次事故是余某被龙某的小货车碰撞并碾压,是李某未尽到抢救伤者的义务亦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放任余某倒卧于地面,驾车逃离现场而导致,李某和龙某应承担第二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余某不承担责任。

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根据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认定事故各方当事人与事故结果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认定。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按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认定。而在本案中,经检测,余某的血液酒精测试值为146.64mg/dl,已达醉酒程度。余某酒后醉驾,与驾驶无牌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第一次事故,李某不顾余某生命安危而逃离,导致余某又与小货车主龙某发生第二次交通事故,但龙某如果注意行车安全也有可能避免第二次事故的发生。这两次事故是相互继起又各自独立的,互为中介又不具有时空同一性;先后两次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又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的间接结合情形,即三方都有可能是导致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无法确定三人在事故中的具体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在扣除李某应购买交强险赔付金额和龙某车辆交强险赔付金额后,余某、李某、龙某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龙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赔偿款。

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法官还提醒,购置车辆一定要购买保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可能会加重自身因事故赔偿而导致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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