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工业企业 节能减排 鹤山拟出台相关细则

江门日报 2020-09-04 08:23

江门日报讯(记者/谌磊)近日,记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对鹤山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管理,鹤山市拟制定出台《鹤山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对2019-2020年期间,鹤山市范围内通过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工业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真金白银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细则》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据了解,《细则》明确,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江门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中心验收的扶持对象,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需要注意的是,该专项资金共设20万元,先申请先得,用完即止。

《细则》还规定,扶持对象需要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一是已获得江门市级工业节能专项资金扶持;二是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或能源管理中心验收后到受奖励期间没有被环保部门处罚过。据了解,该扶持资金从鹤山市科工商务局年度预算支出专项“清洁生产补助专项”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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