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见义勇为反遭殴打受伤 法院判决伤人男子赔偿其损失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盘其然)近日,台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见义勇为案件,依法维护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害的女子陈某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某日凌晨3时许,陈某打车回家经过台城某酒吧门口时,发现女子王某被一名刚从酒吧出来的陌生男子雷某及其身边的几名朋友拉扯上车,但王某明显并不愿意上车。陈某见状,随即下车制止。雷某恼羞成怒,恐吓陈某不要多管闲事。陈某意识到现场可能存在危险,欲帮助王某逃离现场,不料这一举动惹怒了雷某,雷某立即叫来旁边的几个同伙一起对陈某进行疯狂殴打。王某见场面失控,立即报警求助,雷某及其朋友见形势不妙立刻开车逃跑。随后,陈某被送去台山市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腰背部及左臀软组织挫伤,活动受限。事后,台山市公安局对雷某涉案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并进行治安拘留。陈某欲向雷某追偿医疗费未果,遂向台山市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雷某承认殴打陈某致伤等事实,对陈某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255元亦无争议,但认为其因违法行为已接受了治安处罚,不应再进行赔偿。台山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主张的事实有相关的证据证实,同时被告雷某亦承认相关事实。行为人雷某因过错侵害他人陈某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雷某向原告陈某赔偿各项损失(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8255元。
台山市法院法官表示,见义勇为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或损失,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向侵权人追偿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回家途中为帮助他人脱离陌生男子的纠缠而被殴打致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规定,陈某有权依法要求雷某赔偿因上述情况而产生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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