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这些垃圾投放收集行为违法 本月起城管部门将开展专项执法

江门日报 2020-08-05 08:09

江门日报讯(记者/严建广通讯员/刘伟康)小区内的厨余垃圾桶内存在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的塑料袋,在垃圾分类投放点看不到垃圾分类投放责任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餐饮店服务员随意将含有油污的餐饮垃圾倾倒在下水道里……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3日至4日举办的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培训班上获悉,为推进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江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和市区餐厨垃圾处理项目正式运营,城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十种违法行为最常见

哪些行为是常见的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据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介绍,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单位和个人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餐饮垃圾交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违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违规将餐厨垃圾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等。

此外,相关负责人也提醒,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破坏分类设施、阻挠监管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等也属于违法行为。

本月起开展专项执法

记者从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了解到,本月起,市区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正式展开,违法情节严重的,将可能被处以数百至数万元不等的罚款。

据介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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