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租赁合同 纠纷一拖数年 大调解介入巧化解

江门日报 2020-08-02 07:54

调解背景

从去年3月到近日,龙口镇某村村民冯波(化名)前后5次报警反映,龙口镇某村委会未经同意砍伐其租赁的茶场内松树,已造成20万元损失,他要求停止砍伐。某村委会则表示,茶场内某山坑一带的松树是村委会所有,与冯波无关,并表示冯波租赁茶场的同时占用了茶场附近B村的山地种植桉树,要求冯波支付租金并退还侵占土地。三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向龙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排查了解情况后,调委会决定组织林业、维稳、公安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大调解。

调解现场

“按照合同上的界线,我租赁种植的面积达179.8亩,包含桉树和松树在内。现在他们不但不同意我办采伐证,还私自砍伐,造成了我的巨大损失,你们要帮帮我啊!”冯波向调解员诉苦。

“合同上约定的租赁面积我们就没谈拢过,当初只租给了你50亩,合同上也只约定了约50亩的种植面积,是你自己认为种植面积有100多亩,现在砍的松树都是我们村委会所有,根本就不是你租的。”某村委会干部李皓强(化名)气愤地反驳道。

“而且茶场之外的山地并不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系属于我B村的。从2007年开始,你就一直占用B村100多亩山地种桉树,一分钱租金都没有交过。你不退还我们的山地再补交租金,凭什么办采伐证?”B村村民小组长任俊辉(化名)补充道。

针对三方争议不休的合同约定种植面积,调委会主任源沃强特意查阅当初签订的合同,发现合同因签订时间较早存在瑕疵,双方约定的租赁面积不清晰,也没有相关附图说明,同时可作证的第三方已经去世。

眼看着调解似乎陷入僵局,三方当事人争议分歧较大,情绪逐渐激动,源沃强先向当事人解释说:“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现在合同对于租赁的山地面积约定并不明确,大家有争议,我们可以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前提下,由某村委会、B村、冯波、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多方联合按照现状测量确定茶场面积,你们觉得如何?”至此,三方当事人表示理解并同意重新界定租赁的土地面积。

源沃强主任继续补充说:“B村反映的冯波占用山地的问题,其实是之前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明确的结果,冯波误将山地当成合同约定标的的一部分并用于种植多年,期间亦没有村委会村民提出异议。如今大家重新界定土地面积,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不妨将界定范围以外的山地范围约定为重新界定前冯波向B村租赁的部分,B村同意办理砍伐证,冯波补交租金砍伐桉树后归还山地。”对于这个处理办法,冯波和B村都表示满意。

最后,针对被砍伐松树的归属问题,调委会组织派出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多部门到鹤山市档案局调取了相关档案,查明了原鹤山县林业局于1988年在龙口镇开展造林计划,并与某村委会签有《有偿投资造林合同书》,在某村委会包括某山坑在内的山地进行造林,种植湿地松,双方按约定进行收益分成。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还聘请江门林科所对松树进行树龄鉴定,树龄与该种植时间相吻合,足以证实松树的权属归某村委会所有。冯波对调查结果心服口服,表示不会再阻挠某村委会砍伐松树。

经过各个部门的努力,三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员提醒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山地资源被广泛利用,但极易造成利益冲突。一旦发生争议,采取赌气、闹事等方式无助于纠纷的解决。调解员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依法依规,全面清晰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在处理纠纷时,各方应摆正心态,放下私利,从“共谋发展,共同致富”的角度出发,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谋求共赢。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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