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下江门市首例民事抗诉案办结 法院支持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非法所得20万元被收缴

江门日报 2020-07-29 08:10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汪和振)民法典总则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记者昨日从市检察院了解到,在“绿色原则”下,江门市首例民事抗诉案于近日成功办结,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对当事人进行非法活动的20万元予以收缴。

据介绍,当事人陈某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新会区沙堆镇某村4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约定仅用于农业种植。但在利益驱使下,陈某又与凌某、王某签订合同,将该承包地用于生活垃圾填埋,后遭到村民强烈反对,在向相关部门举报后被迫停止。

垃圾填埋行为被阻止后,凌某、王某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陈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退还前期支付给陈某的20万元垃圾处理费。一审法院认为该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判处合同无效,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凌某、王某20万元。

污染环境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惩罚,承办检察官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通过上下两级检察院协同办案,向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监测站、公安等部门沟通了解,并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过多次走访、调查、核实,查实凌某、王某与陈某早有串通,在明知该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下,却仍然签订合同用于填埋垃圾。显然,行为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了民法典总则的“绿色原则”,法院应当对其作出否定性评判。

基于这一分析,检察官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违反了民法典总则“绿色原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当事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受法律保护。案件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作出抗诉处理,要求法院改判驳回当事人返还20万元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款项依法收缴。

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并经审委会讨论,对凌某、王某进行非法活动的20万元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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