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丽人医院恶势力集团案宣判 “集团首脑”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
江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吴玩贞)7月10日,台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台山丽人医院涉恶集团犯罪系列案两名主犯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集团首脑”林某风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主犯谭某勤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万元。同时责令两被告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共同退赔相关被害人财产共76.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间,被告人林某风从同案人罗某峰处接管台山丽人医院门诊部后,雇请同案人张某、詹某华、王某石、汤某鹏(均已获刑)共同管理台山丽人医院。林某风作为该犯罪集团首脑,组织、策划、指挥张某等40多人以“术中开发”的模式,敲诈勒索、诈骗前来就诊的被害人。被告人谭某勤明知丽人医院采用“术中开发”模式进行违法活动仍积极参与,在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冒用医生的身份,参与治疗病患并进行手术操作,伙同其他医护人员通过夸大、虚构病情,或在术中故意制造疼痛以诱骗、迫使患者接受额外高价治疗,对术后未缴清费用的患者采取插尿管或控制输液速度等方式进行阻碍,直至患者缴清费用为止。法院认定,被告人林某风共敲诈勒索或诈骗被害人财物达67人次,总金额达79万余元,同时还指使他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进行终止妊娠手术8人次。被告人谭某勤于2017年4月1日至同年10月8日任职期间共敲诈勒索或诈骗被害人财物达21人次,总金额达3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风、谭某勤无视国家法律,与同案人张某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疗领域内多次有组织地采取轻微暴力、软暴力的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有组织、有预谋地不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整个组织自上而下架构清晰、职责分工明确,为非作恶、欺压被害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利,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和医疗管理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林某风是丽人医院的老板,是整个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最高指挥者,应认定为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该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且其罪责应比其他首要分子及一般主犯重;被告人谭某勤是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按其参与部分的罪行处罚。综合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以及各自在整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系列案首案于6月29日宣判,40名被告人分获1年6个月至16年不等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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