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判被告人获刑4年6个月,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纠正生效错误判决 男子杀女友未遂获刑11年

江门日报 2020-07-14 08:17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蓝美洁陈永佳

一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其获刑4年6个月。对此,被害人不服,向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经检察机关抗诉后,省高级法院于今年5月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这是记者近日从市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检察机关依法纠正生效错误判决的一个案例。

据介绍,准确定罪量刑,是人民群众在刑事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基础。全面、准确把握案件犯罪事实,对案件提出精准量刑,真正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能力的体现。检察机关在衡量本案的量刑时并未仅仅局限于案件的犯罪结果,还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的作案动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多个影响量刑的因素,从而能准确、全面把握案件的量刑情节。

男子勒昏女友割伤颈部

司徒某辉因女朋友潘某与其发生感情纠纷而怀恨在心,遂产生杀害潘某的念头。随后,趁被害人潘某不备,司徒某辉使用音响线从后勒住其脖子致其昏迷,见其苏醒后又用水果刀割伤其颈部6处。经鉴定,被害人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司徒某辉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司徒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被告人司徒某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后被害人潘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以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司徒某辉有期徒刑4年6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抗诉条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省高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认为认定司徒某辉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并据此对其量刑明显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罪责刑不相适应,应予纠正。后于今年5月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法院对被告人司徒某辉的量刑部分,改判被告人司徒某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检察机关按程序提出抗诉

市检察院收到被害人申诉材料后,当面听取被害人意见,现场了解被害人颈部受伤和恢复情况,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履行情况等,并调阅相关案件材料,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向办理本案各个环节的办案人沟通案件细节情况。

市检察院还主动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高等院校法学专家、律师代表、妇联代表等参加听证,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十余人列席旁听。听证会采取被害人陈述、公开示证、现场提问、现场回答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听证员围绕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及量刑轻重的事实及法律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使办案程序更加透明,群众司法参与度更高,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

据了解,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目的在于通过再次审理,依法纠正错误判决、裁定,有利于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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