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起涉恶案一审宣判,27人获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刘洁)6月30日,蓬江法院依法对4起涉恶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27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介绍卖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10个月不等的刑期。此次宣判的案件中,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2个,恶势力犯罪团伙1个。
15人犯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等罪
自2016年年中至2017年9月22日,以被告人王某兵、黄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薛某、朱某平、雷某为直接管理者的卖淫集团,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陈某、赵某等人充当“姑爷仔”,由“姑爷仔”采用引诱或强迫手段为该集团诱骗、招募多名女子到不夜城卖淫;雇用被告人杜某鲤、于某、余某龙、陈某良、翁某浪等人为“车夫”,为该集团接送卖淫女子,同时上述“车夫”也充当集团的“皮条客”,向嫖客推荐、介绍卖淫服务,领取卖淫提成。经统计,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人数累计均超过10人,卖淫人员中属未成年人人数累计超过5人。
5人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吴某成、吴某纲、侯某伟、钟某盛、梁某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蓬江区棠下镇的工地、码头、道路等多个地点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认定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经统计,被告人吴某成、吴某纲、侯某伟多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共计110791元,被告人吴某成、侯某伟、钟某盛以威胁等手段,强迫交易35000元。
4人犯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谭某波、谭某祥、谭某新、谭某明为获取非法利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拦路、恐吓、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蓬江区棠下镇某村的码头、道路等多个地点,以要求经营者、货运司机缴纳资源费、保护费、补偿费等的方式,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经统计,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共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合计72万余元。
3人犯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谭某文、谭某良、谭某亮无视国家法律,参与上述以谭某波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在蓬江区棠下镇某村,采取用货车堵路的方式敲诈勒索补偿费,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统计,3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59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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