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第一场硬仗,任务重、难度大、涉及范围广。近日,为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鹤山市财政局印发《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要在保障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投入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不断提升乡村宜居水平。
文/江门日报记者谌磊
新建农村公厕每座最高补助13.3万元
《办法》明确提出,鹤山市级人居环境整治资金将重点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厕所革命”、“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三类项目,各类项目都有各自的补助标准。
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中,对村主干道和村内道路硬底化建设,鹤山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最高按每立方混凝土330元或360元补助;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以及村容村貌综合整治,鹤山市、镇、村(组)按照4:2:4或3:3:4比例配套建设资金。
在农村“厕所革命”项目中,对于新建的农村公厕,每条自然村按实际需求建设1座标准化公厕,每座新建农村公厕鹤山市本级最高补助13.3万元,每座改造公厕鹤山市本级最高补助6万元。而对农村户厕改造,改造资金由江门市、鹤山市、镇(街)三级财政补助和农户共同承担,其中,鹤山市级财政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对农村户厕改造给予补助。
在“三清理三拆除三整治”项目中,补助资金由江门市、鹤山市、镇(街)三级共同承担,其中,鹤山市本级补助资金已于2018年和2019年下达完毕。
强化项目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就如何规范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从资金下达、资金拨付、资金回收、资金监管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补助资金下达各镇(街)后,各镇(街)要强化主体责任,对项目专项安排、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办法》还提出,要严格落实好补助项目申报的四个步骤。项目入库方面,结合村庄实际及村民需求,参照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干净整洁村的标准,按“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进行申报,未入库的项目不给予补助;项目审核方面,鹤山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入库项目申报材料和资金配套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论证和审核,确定项目内容和资金补助额度;项目审定方面,每年3月底前,鹤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报鹤山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项目立项方面,各镇(街)要根据项目审定结果,按要求编制项目立项申报书、填报项目立项汇总表,保证立项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全面。
《办法》还就项目实施、项目调整、项目验收三个阶段的监管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项目有序开展。在实施过程中,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对涉及政府采购和工程评审管理的,要规范采购流程,优化投资评审方式。此外,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等原因需要调整的,须在当年9月前按要求上报,并确保项目补助资金于当年年末全部支付完毕。在项目验收方面,由项目所属镇(街)成立验收小组按程序统筹验收,并简要编写项目验收情况报告,鹤山市农业农村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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