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海丝史迹,做海丝文化守卫者

江门日报 2020-06-09 08:18

江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城市,海丝史迹是江门特殊而宝贵的文化资源。去年3月,江门市第一批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公布,分别是台山市方济各·沙勿略墓园—大洲湾遗址、新地村天主教堂、“南海Ⅰ号”沉船点(台山水域)、广海卫城城墙、紫花岗烽火台、紫花岗摩崖石刻,新会区官冲窑址、杨太后陵、慈元庙。

那么,什么是海丝史迹?如何保护好海丝史迹?如何促进海丝史迹的传承和发展?实际上,这些问题早在去年3月1日实施的《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就作了明确规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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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海丝史迹?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海丝史迹的定义。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本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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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好海丝史迹?

《条例》第三条明确海丝遗产的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的基本原则,符合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条约和我国相关立法的精神,从江门市海丝遗产保存良好的现状出发,将工作重点放在规划、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

《条例》规范了行政主管单位及责任人的职责,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丝史迹保护工作,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职责,明确海丝史迹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市、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海丝史迹文物执法。

明确社会保护义务,对做出贡献给予奖励。第四条引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第八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海丝史迹的义务。同时,鼓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奖励。

对违反法规追究责任,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保护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规定文物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部门在海丝史迹保护管理中应承担的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应予以何种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未依法报请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规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设计方案未依法报请批准,对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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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进海丝史迹的传承和发展?

明确利用原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海丝史迹的利用应当符合海丝史迹保护规划,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和民间风俗,不得破坏海丝史迹。第二十五条规定海丝史迹用于拍摄或举办大型活动,应与拍摄单位明确海丝史迹保护措施和责任。

鼓励开放展示、发展特色旅游。第二十三条提出鼓励和支持各方力量设立展示和传播海丝史迹文化的博物馆、陈列馆等文化场馆,并规定海丝史迹开放展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明确了在保护好海丝史迹及周边环境的基础上发展特色旅游产业,鼓励多方力量开发文创产品,让文物史迹“活”起来。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明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海丝史迹保护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或个人开展海丝史迹宣传与保护活动。鼓励与支持海丝史迹的学术研究,促进海丝史迹研究成果的推广和使用。

(文/易航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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