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融资性信保业务受重点监管 促进信保业务健康发展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倩婷)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将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健康发展。
《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所谓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
针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五个方面的要求,其中规定,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同时,《办法》鼓励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季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弹性承保限额的设置也将使得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好抓实《办法》的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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