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暗藏卖淫活动 涉案人数达14人 蓬江法院审理一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江门日报 2020-05-20 09:06

图为庭审现场。

江门日报讯(文/图记者/朱仑通讯员/刘洁)5月18日,蓬江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庭审平台,依法不公开审理刘某刚、郑某恩、程某明等14名被告人涉嫌强迫卖淫、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程某明、谢某飞等人加入黄某、王某兵(二人均另案处理)为首要分子的卖淫集团,负责为该集团诱骗、招募妇女在“不夜城”从事卖淫活动,并担任接送卖淫女的“车夫”,从中赚取车费,同时作为该集团的“皮条客”,向嫖客推荐、介绍卖淫服务,领取卖淫提成。其中被告人曾某、张某在该集团从事卖淫的过程中,负责对新入职的卖淫女进行培训。

期间,被告人刘某刚、肖某义、程某明以殴打、胁迫等手段,迫使妇女在“不夜城”卖淫以获取非法利益。此外,2017年4月,被告人郑某恩与黄某合作,以其经营的无名发廊为据点从事组织卖淫活动,由黄某指派该集团中的卖淫女到该发廊内卖淫,郑某恩则负责该发廊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诉机关认为,该案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刘某刚、郑某恩、程某明等14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在合议庭主持下,有序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鉴于该案被告人人数较多,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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