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江门日报 2020-05-13 07:48

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和有偿使用制度

江门日报讯(见习记者/皇智尧)近日,江门市正式印发《江门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含地表水和地下水),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根据《办法》,江门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本市下达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执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制度。同时,从严控制工业、农业用水增长,大力节约生活用水,鼓励各地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提高用水效率,鼓励非常规水源利用。

从部门分工来看,《办法》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城市供水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饮用水源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及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在使用方面,《办法》指出,江门将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同时,依法应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户应全部登记入库,并建立和完善取水管理台账。取水户和由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被确定为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户应根据《计划用水管理办法》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管理机关报送当年度用水情况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计划用水管理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办法》指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城市总体规划,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型旅游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开发区规划,石化和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电镀、制革等重大产业基地规划,应当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确保规划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办法》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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