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3年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1604件 劳动者“任性”维权难受保护

江门日报 2020-05-04 07:31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黎素梅刘洁

2017年至2019年,蓬江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纠纷案1604件,调撤580件,调撤率为36.16%。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较为注重对劳动者的保护,总的来看,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占大多数。但近年来劳动者未合理合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缺乏举证意识,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等原因,造成劳动者败诉风险提升。

法官提醒,劳动者维权要通过正当途径,运用法律武器理性、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变味”“任性”维权。同时要强化证据意识,注重保存工作中与出勤记录、工资发放、合同解除等有关的材料,以便日后自身权益受损时,可以迅速确定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此外,发生纠纷时不要慌张,及时向工会反映诉求并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合理合法的维权途径。

案例一

签订劳动合同时

基本工资要看清

杨某于2017年4月入职某电器公司,任技术工,双方口头约定杨某每月工资6500元,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每月1350元。杨某在该公司工作至同年11月,双方发生纠纷。杨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经法院核算,公司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遂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现今,中小企业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承诺的工资数额大多包括各种津贴、福利、加班工资等,但劳动者往往只看公司承诺的月工资数额有多少,却不理会这个工资数额里包含了哪些项目。

本案中,杨某以为约定的每月6500元为基本工资,加班费应在此基础上另算,殊不知,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350元,加班工资是以此为基数计算。

案例二

签订《入职登记表》

应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张某入职某机械公司时填写了《入职登记表》,登记表背面附件内容列明了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的解除和补偿等系列条款。张某在“填表人签名”处签名确认。2018年12月13日,张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仲裁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该机械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入职登记表》已具备劳动合同的本质特征,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点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名称为劳动合同的书面协议,但双方签订的包含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期限等内容的书面协议,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应当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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