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今起施行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和应急处置措施
江门日报讯(记者/郭永乐通讯员/胥金林)昨日,市气象局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5月1日起,《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
江门市是台风、暴雨、雷电等灾害性天气影响敏感的地区,平均每年受4个台风影响,平均每年雷击天数83天,台山和恩平还是全省乃至全国著名的暴雨中心,气象灾害呈现出频率高、范围广、强度大、突发性强等特点。《规定》正式施行,对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尤其是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防御规划与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灾害风险管理、信息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应急处置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
《规定》有五大亮点。首先是明确了气象灾害的种类,包括台风、大风、龙卷风、暴雨、高温、干旱、雷电、大雾、灰霾、寒冷、道路结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二个亮点是细化了气象主管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职能部门、村(居)委员会等的职责,完善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责任体系,同时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教育、公安、通信、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基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未单独设置区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安排有关人员配合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辖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着力解决各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职能相互交叉,责任不明晰,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第三个亮点是明确了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无偿地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大气、水文、旱涝、森林火险、农业灾害、地质灾害、环境污染、电网故障、交通监控、城乡积涝等相关信息,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个亮点是明确了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要求。除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在收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最后,《规定》完善了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增设风险预判通报制度。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可能对本市产生较大影响,但尚未达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标准时,气象主管机构应将风险预判信息提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做好应急预案启动准备。
《规定》还建立了气象灾害分灾种的防御和联动机制,明确了气象灾害各灾种的预警信号发布后政府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应采取的防范处置措施;补充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除依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外,还可以采取决定停产、停工、停课、停业、停市;组织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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