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 人民调解 助其获工伤赔偿

江门日报 2020-04-22 11:54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某工厂员工陈红(化名)在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陈红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红两次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0多万元。现陈红因工伤赔偿事宜与工厂发生纠纷,主动向大泽司法所和莲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

“我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属于工伤,工厂应该向我支付工伤赔偿款。”面对飞来横祸,陈红及其家属都在经济和精神上承受着巨大压力,他们希望通过合法合理的补偿,以弥补部分损失,激动地向调解员诉说。

工厂法定代表人童厂长则不同意,认为陈红是趁机讹钱:“既然是肇事司机撞你的,你找他要赔偿去啊!又不是在工作时受的伤,跟工厂有什么关系?”

调解员安抚双方的情绪,耐心解释道:“并非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陈红确实是在正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她不是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

童厂长听后态度缓和下来,但仍未肯就赔偿事宜表态。调解员进一步解释:“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而贵工厂并没有为陈红缴纳工伤保险费,现在陈红发生了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的规定,应当由贵工厂按照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陈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经过调解员的详细释法说理,童厂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进一步就赔偿金额与陈红协商一致,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工厂与陈红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并向陈红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各项赔偿款、补偿款项共计12万元。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员提醒

认为“只有在工作期间受伤才属于工伤”,这是很多人的思维误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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