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多层分包 施工人员受伤谁来担责?
调解背景
近日,蓬江区棠下镇的邹顺和有一民房准备拆旧建三层新房,把建房工程发包给童刚意,童刚意在施工期间又把部分工程转包给了方存贵,方存贵再请来郭林浩帮忙施工(童、方、郭三人均没有相应建筑资质,且各方均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后来,郭林浩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腿部受伤。在送院治疗后,各人因赔偿责任问题发生了纠纷,郭林浩无奈之下找到了棠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要求邹顺和、童刚意及方存贵共同赔付5万元。但邹、童、方三人均认为自己不是赔付责任主体。
调解现场
棠下镇司法所人民调解员梁育钦在了解郭林浩的情况后,马上联系涉事相关人员到场。在调解室内,虽然纠纷各方对于郭林浩受伤的经过、结果均没有异议,但只要一谈到责任承担问题,均各执一词。房主邹顺和说:“我已经把工程发包给了童刚意,对于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均应由其负责,我同情郭林浩的受伤,可以对其作出一点补偿,但不代表就要我来承担责任。”
包工头童刚意听后也说:“我其实也就一打工的,只是叫了方存贵来帮忙完成部分工程,而且受伤的郭林浩也不是我叫来的,跟我都没有关系,叫我如何担责?”
方存贵也无奈地说:“我也是被童刚意叫来的,只是替屋主多找一个人帮忙罢了,难道也有错吗?郭林浩是帮房主建房的,这个责任肯定要由房主来担吧。”
调解员建议大家先安静下来,然后向各方分析说:“我国建筑法明确"农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属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本案中,邹顺和所建的三层住宅已不属于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承建单位和建筑人员应受建筑法的规范,邹顺和与童刚意之间实际为农村建房施工承包关系。邹顺和在未审查童刚意的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仍然将房屋交给其进行设计施工,主观上存在过错。而童刚意把部分工程分包给方存贵,与前者同理。之后方存贵又聘请郭林浩施工,两人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施工各方均没有相应的资质,邹顺和、童刚意和方存贵均应该对郭林浩的受伤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郭林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应当预见在高空作业中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明知自己没有专业建筑技能的情况下依然作业,且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理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过调解员一番耐心分析,各人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同意对郭林浩作出适当赔偿。最后,各方就赔偿款项及支付时间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邹顺和、童刚意和方存贵共同赔付赔偿款共3.5万元给郭林浩;2、郭林浩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此事追究邹顺和、童刚意和方存贵三人的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员提醒
农村建房看似工程量相对不大,但法律对于施工方有明确资质规定的前提下,我们理应遵守。因此,农村建房应雇请有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承建,并且就权利义务问题签订施工协议,既保护自己规避不必要的风险,同时也保护施工人员。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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