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更全更广

江门日报 2020-03-25 08:33

江门日报讯(见习记者/皇智尧通讯员/余丹莹)今日,新修订的《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记者从市水利局了解到,新《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点用于潭江流域污染源整治、生态保护、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生态保护补偿,水质保护科研、宣传等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项目。

为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江门市对2008年出台的原《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新《办法》包括总则、部门职责、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资金申报和审批、资金拨付和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附则,共八章23条,内容更为具体详尽,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更全更广。

新《办法》规定,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收入解缴设立,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主要由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各市(区)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以及市财政部门、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新《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综合整治项目,如清障、清违、清污、清漂、清淤等河长制专项行动,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污染防治以及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项目;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项目等;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如保洁、巡查、设施维修养护、“互联网+河长制”系统建设与维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检查督察等;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相关科研项目,如规划、勘察设计、科研等;市政府决定安排的其他项目。

新《办法》简化了专项资金申报资料,对专项资金的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新增了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市水利部门(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水利局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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