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救助因案增贫、致贫、返贫困难妇女 江门市检察机关传递“司法温暖”
开平市的90后李某某身患罕见重疾,却又遭遇诈骗被骗走所有积蓄,没钱继续医治导致她几近瘫痪,而加害人却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已死亡。开平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予以司法救助,迅速为其发放司法救助金2万元。
据介绍,自党的十九大召开以来,江门市检察机关共救助因案增贫、致贫、返贫的困难妇女55人,发放救助金116.7万元。其中,台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两宗救助案分别被评为广东反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全省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服务脱贫攻坚“优质案件”。
推行“三个主动”
促进救助工作纵深化
据介绍,江门市检察机关主动拓展救助范围,突破以往司法救助仅集中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案件范围,将因遭受性侵的受害人等确实陷入生活困顿的女性群体纳入可以实施救助的范围。同时,主动提醒告知当事人,除了依女性当事人申请启动救助程序外,承办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会主动依职权向女性当事人提醒告知,助其及时获悉权利、争取救助。
如新会区检察院办理的冯某某司法救助案中,接访人员在接访冯某某反映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时,了解得知其丈夫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在事故中身亡,加害人一直未支付任何赔偿款。冯某某一人带着两个幼儿租住于异乡打工,家庭陷入困境。该院迅速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了救助金5万元。
该院还主动开通绿色通道。如发现女性司法救助对象行动不便或往来检察机关交通费用较高,特事特办压缩办理周期,实施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发放。
完善“三个机制”
推动救助工作规范化
江门市检察机关建立内设机构联动机制,构建救助工作平台,要求相关部门在办案中如果发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主动告知控申部门,以便及时启动检察环节救助程序。
同时,创新“二次司法救助”机制,对特别贫困的女性司法救助对象,在其他办案机关已予以救助的基础上,及时启动“二次司法救助”,最大程度实现“应救尽救”“能救则救”。如蓬江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芬司法救助案中,陈某某是贵州省思南县精准扶贫对象,因工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其丈夫患肾病急需治疗,儿女靠勤工俭学赚取生活费,全家生活十分困难。虽然法院已向其发放了3万元司法救助金,但对于陈某某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因此,蓬江区检察院对陈某某启动了二次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2.9万元。
江门市检察机关还引入回访跟踪机制。如台山市检察院办理的凌某司法救助案,凌某被家公蔡某用热水烫伤,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凌某治疗已花去医药费6万多元,其因无钱支付后续康复费用,向该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该院经审查核实后及时向凌某发放救助金1.6万元,并于发放后及时汇同妇联工作人员开展回访,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提供就业帮助,积极化解其与家人的矛盾纠纷。
落实“三个结合”
实现救助工作多元化
江门市检察机关采取经济救助与法律援助相结合,在开展经济救助的同时,尽力为女性司法救助对象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从刑事、民事等多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台山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司法救助案,男子杨某严重侵害其10余岁的女儿,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该院在向受害人家庭发放2万元救助金的同时,告知受害人及其母亲享有向法院申请撤销杨某监护人资格的权利并应受害人母亲请求,向台山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该局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杨某的监护人资格。
同时,采取物质救助与精神救助相结合,通过谈话、交流、跟踪帮扶等方式,并邀请心理咨询师、社会公益组织、爱心人士等,加强对女性司法救助对象的心理辅导和精神救助。
检察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为克服司法救助的单一性,对特别贫困的女性司法救助对象,主动联系其所在地党委、政府等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努力解决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医疗康复等问题,实现多元救济。(朱仑黄荣斌伍丽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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