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购买者索要10倍赔偿 法院: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李华钟绮敏)两人购买了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支付赔偿金。近日,蓬江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邵某与任某在蓬江区某商行共同出资购买了拉菲2002红酒一瓶、马爹利XO两瓶、奔富128红酒一瓶,总价款1.05万元,邵某与任某各出资50%。上述4瓶酒的瓶身及外包装上均无其他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内容。
邵某与任某购买上述商品后于当日向食药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蓬江区食药监局经查,被告商行经营没有中文标签、说明书的进口酒,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70元,处罚款1.5万元的处罚决定,并向邵某和任某出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其处罚情况并拟给予二人2000元一级举报奖励。被告商行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缴纳了处罚的款项。
随后,邵某与任某均向蓬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商行退还其各支付的涉案产品一半的购物价款525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5.25万元。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商行销售的涉案产品均无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说明的规定,被告商行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对产品的标注内容未尽到谨慎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原告邵某和任某有权要求退回其各支付的购物款5250元。同时,原告邵某与任某基于买卖关系,共同出资取得涉案商品的共同所有权,在被告商行退款后,邵某与任某已无继续占有合同标的物的权利和依据,应当将所购买的涉案产品退还给被告商行。
被告商行销售涉案酒品没有标注中文标签或中文说明,产品标识和说明方面存在瑕疵,但邵某与任某并未开启饮用涉案产品,未造成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等质量安全问题,其要求被告商行支付相当于其所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销售进口食品应注意审查包装标签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因此,商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应注意审查包装标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在经营者生产、销售了有毒、有害、不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的情形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但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仅存在标签、说明书瑕疵,且该瑕疵属于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食用安全方面误导的,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可以排除适用价款10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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