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优惠政策 减轻企业负担 江门税务精准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场战“疫”,突如其来。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江门市近日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其中,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税费是核心内容之一。
疫情要控,生产也不能停。江门市税务局围绕江门复工复产30条硬举措,全面梳理国家税务总局18项措施和广东“税务十条”,推出了7类43项具体措施,用最优政策和最强执行力,切实做到“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精准支持江门各类企业复工复产,让企业感受到疫情防控形势下的“税务温度”。
文/图黎禹君江税宣
重点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为战“疫”按下“加速键”
据了解,税务方面重点优惠政策和服务举措,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为战“疫”按下了“加速键”:
一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2020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列入省名单制管理的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四大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落实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抗疫期间减免租金的企业,减免的租金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二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征收管理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落实减税降费相关政策,优先加快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即征即退,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疫情防控期间,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
三是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纳税服务措施。在全市推行空白发票免费邮寄配送,市税务局联合邮政速递公司,以税务主导、邮政运作方式,对所有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线上申领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实行2020年全年免费邮寄配送。积极引导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含广东税务手机APP)、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各项税费业务,最大限度减少到大厅办税人员,减低交叉感染风险。江门市不动产交易、登记实行全流程“线上”办税;推广使用各种电子办税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推行代开增值税发票免费邮寄配送,鼓励支持增值税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让我们吃下定心丸
为确保江门企业全面精准地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市税务局加强与卫健、工信等部门的数据交换,发动基层税务部门力量,全面摸排江门地区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及疫情救治、物资生产供应、公益捐赠、受疫情影响等行业企业,并登记造册,实时跟进。通过新闻媒体、江门税务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渠道广泛宣传税务系统推出的疫情期间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在不影响企业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前提下,通过微信、电话、短信等非接触方式,精准推送适用于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辅导。同时,对相关企业开辟税费办理绿色通道,配备首席联络员,24小时在线解答关于发票供应、纳税申报等问题,为企业全力抗击疫情、复工复产解除后顾之忧。
江门市税务局充分发挥党团先锋模范作用,成立了党员先锋队和青年突击队,深入辖区企业进行疫情防控排查、复工指导和税收政策宣传,全面协助企业在筑牢抗疫防线的同时开展复工复产。为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市税务局第一时间组建专业化团队,针对全市50多个主要行业,分类梳理税费优惠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政策辅导。截至目前,市税务局先锋队24个小组百余名队员共向企业派发税收政策宣传册3000余份,解答问题325条。
此外,税务部门积极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成效显著,据统计,江门市纳税人网上申报率达到99.8%,位居全省前列,为1023户次纳税人免费邮递了近6.8万份发票,最大限度减少了人员接触。
2月3日和4日,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分别收到禅城供电局和深圳供电局来函:该公司的产品适用于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临时院区和佛山市第四人民医院增容工程项目,对医院建设,抗击疫情起到关键作用,请求迅速响应,安排相关生产、技术、售后、物流等人员到位,加快电力设备生产进程。
“接到通知后,部分员工提前复工了,加班加点生产。复工的第二天,我就收到了税务局电话,告诉我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粗略算了一下,单是购买体温枪、口罩、护目镜、消毒水等防控用品就花了10万元。”该公司财务总监余卫萍表示:“在相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下,我们仅用了2天不到的时间就按要求完成第一批箱变产品,在6日顺利发货,为抗击疫情出了一份力。”
旅游业是疫情期间受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疫情防控以来,营业收入锐减,加上机票费用、住宿费用、门票预定费用、签证、导游服务等预支付费用,仍未退回我们公司帐户,未来一段时间将会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江门市大方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关敏英表示,“根据税务人员宣传的优惠政策,我算了一下,公司每月缴纳逾23万元的社保费可以延期缴纳了,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我公司的经营困难。我也及时把好消息报告了我们领导,真是感谢国家的政策支持和服务。”
据了解,春节期间新会碧桂园凤凰酒店的入住率同比下降80%,餐饮部暂时停止营业。凤凰酒店财务负责人梁艳霞表示:“经初步估算,我们酒店第一季度将出现大幅亏损,全年的亏损额可能有300万元。还好新政策明确了我们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这让我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
不仅是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征管措施也惠及了个体工商户。“若无法和房东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可能选择暂时停业。”恩平市沙湖镇俊煕搬运服务部是一家主要从事沙湖镇快递派送的个体工商户,负责财务工作的李华兴表示:“我们属于定期定额户,近期税务部门针对我们纳税人提供了一系列帮助复工复产的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实际合理调整定额和简化停业手续等,极大地切合了我们现时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疫情防控要求。”
热点问题解答
1、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是否需要在原申报纳税期限之前报送增值税发票数据?
答: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延长后的申报纳税期限之前,登录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并完成增值税发票数据报送,即可正常领用和开具增值税发票。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以适用什么税收政策?
答: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3、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何判定?
答: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4、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有哪些税收优惠?
答: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延期复工。对此,2月申报纳税期限是否延长?
答: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7、若2月申报纳税期延期后,纳税人受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申报的,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8、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企业如何申领发票,如何代开发票?
答:大力倡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或自助终端办理的方式领用和代开发票。
9、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办理留抵退税?
答:办理留抵退税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0、在抗击疫情期间,纳税人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的,是否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应该如何享受免税优惠政策?
答: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优惠的,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只需自主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并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11、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如何申报?
答: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等申报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12、因疫情影响,纳税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证明开具、出口收汇等事项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待收齐退(免)税凭证、相关电子信息或者收汇后,即可申报办理相关事项。
1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果不能到办税服务厅,可以通过哪些便捷方式办理涉税事宜?
答:税务部门将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因此强烈建议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如在办税缴费过程中遇到的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等多种渠道,第一时间获取准确耐心细致的解答。
1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税务机关将如何确保办税服务厅业务高效有序办理?
答:严格执行办税缴费服务场所局领导值班制度,落实好导税服务、首问责任等制度,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快捷办理相关业务。加强应急管理,提前制定预案,确保及时化解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及突发情况,疫情严重地区要提前安排好办税缴费备用场所。以适当方式将申报纳税期限调整等情况及时告知纳税人、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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