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约10% 2020年起实施,未达标月份按新标准补发

南方日报 2020-02-11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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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汪祥波通讯员/莫冠婷丁玮晗)日前,省民政厅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50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34元/人·月,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24元/人·月,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772元/人·月、农村为532元/人·月。

与2019年相比,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约10%。其中,一类地区提高70元,二类地区提高69元,三类地区提高68元,四类地区城镇提高70元、农村提高48元。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当地政策批准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各地在收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各地制订的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并逐步缩小城乡标准差距。

据悉,截至2020年1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40.2万人,其中城镇15.6万人,农村124.6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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