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新规明确商业银行现金管理类相关要求 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
江门日报讯(记者/吕胜根)为加强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督管理,促进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江门金融界人士认为,制定《通知》是落实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办法》等制度要求的具体举措,有利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业务运作,防止不规范产品无序增长和风险累积,稳定市场预期,推动业务规范可持续发展。
《通知》整体上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定义;提出产品投资管理要求,规定投资范围和投资集中度;明确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杠杆管控要求;细化“摊余成本+影子定价”的估值核算要求;加强认购赎回和销售管理;明确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管理要求,对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实施规模管控,确保机构业务发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匹配。
在投资集中度方面,《通知》分别对每个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的金融工具、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主体评级低于AAA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全部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同一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等,提出了比例限制要求。
在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一是加强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持有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下限和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二是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三是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四是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五是加强融资交易管理。要求加强产品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合理设置过渡期,明确过渡期自《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促进相关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内,新发行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应当符合《通知》规定;对于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存量产品,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结束之后,银行、理财子公司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通知》规定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新闻推荐
一直以来,农行江门分行积极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大力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主动向社会传递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