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周边房屋有下陷 人民调解化解困扰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鹤山市沙坪街道某村委会村民周济常、周宏亮的两间房屋地面出现下陷现象,二人认为主要原因是附近一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导致地下水土流失,泥土疏松。二人多次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无果,于是到街道办要求帮助协调处理,沙坪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联合国土所、维稳信访中心介入调处。
调解现场
“我们这一带的房屋建成至今已有10余年,一直以来没有出现问题,最近我们两家房屋地面多处开始出现下陷现象,我认为主要原因是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常挖掘土地,不及时填补,破坏这一带整体水土平衡,导致我们的房屋地基下沉,施工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我们维修费、误工费。”周济常说。
项目施工方代表人不同意其意见,认为:“在项目工程开始前,我们会对相邻房屋做一份施工前鉴定,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周边房子出现新的受损,就再做一次施工后鉴定,两份数据对比,就可以明确责任,但是受损房屋距离施工地点较远,不在施工前房屋鉴定范围内,且中间相隔一条马路,施工过程不会对他们的地基有影响。”
见双方争执不断,鹤山市沙坪司法所所长严品卓首先单独与两村民沟通:“在施工地点附近发生地基下陷,施工方存在一定责任,但施工方在施工前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建筑进行了鉴定,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和经过法院等第三方裁判机构认定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责任在哪一方,在赔偿方面不会太高,尽管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认定责任,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加之时间、人力成本将会大大提高,并不是解决事情的最佳办法。”
调解员又与施工方沟通解释说:“一旦申请司法鉴定,就要停止施工接受调查,直接增加工程的总体成本,拖延施工进度,且地基下沉的房屋就在工地附近,虽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也不能排除两者间的关联性,施工方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从工程工期、意义等角度分析,希望你方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向两村民进行一定的补偿。”
经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由施工方对周济常、周宏亮给予一次性房屋地面修复费各2万元,周济常、周宏亮收到款项后,保证不再就上述房屋质量问题向施工方提出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诉求,并保证不会再阻碍施工。
调解员档案
严品卓,现任鹤山市沙坪司法所所长,2012年从事司法所工作,长期从事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经验丰富,成功化解了多起重大矛盾纠纷事件,多次被评为优秀司法所所长。
调解员提醒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因此,当遇到矛盾纠纷时,当事人要理性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分清责任,妥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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