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聚焦《江门市户外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外立面最长设置期5年

江门日报 2020-01-05 08:43

扫扫二维码 看新闻视频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在“法治在线”现场解读《条例》。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张华炽

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颁布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宏观,针对性不强,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2018年9月,《条例》正式生效后,为规范江门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提供了有效的保障。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技术规范、安全维护、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促进了城市管理法治化、规范化。

近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来到“法治在线”录制现场,向市民解读《条例》亮点。

户外广告和招牌有明确区分

据介绍,《条例》对户外广告和招牌做了明确区分。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建筑物、构筑物外部空间,道路以及各类公共场地等载体上,采用各种形式设置,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设施。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和标志的标牌、匾额等。

《条例》强调,区别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主要从发布内容、设置位置上予以区分,不以设置规格大小进行区分。例如,招牌发布内容仅限于单位名称、字号和标志,超出此范围的视为户外广告;招牌位置限于其办公、经营场所,在办公、经营场所以外设置的视为户外广告;此外,户外广告由《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管理,需要审批或备案后设置。招牌由《招牌设置规范》管理。不需要审批或备案,只需按规范设置。

体现资源利用的公开透明性

另外,《条例》规范了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需提交的资料,明确公示、告知、陈述申辩权,增强政府部门办事透明度,保障公民法律权益。

同时,《条例》规定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立柱广告和电子显示屏最长设置7年,外立面广告最长设置期5年,到期后应予以拆除。这样,既体现资源利用的公开透明性,同时满足设施安全使用期限。在《条例》里,也明确了违反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

而在费用征收方面,《条例》也给予明确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通过招投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出让其使用权。利用私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政府部门不收取政府规费,减少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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