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岛修房子的包工头驾船避险不幸落水溺亡 发包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门日报 2020-01-02 09:02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何奎)“人死赔钱,天经地义。我老公为了帮你修房子最终落水溺亡,你必须赔偿我们的损失!”近日,台山市法院审理一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包工头林某施工后驾驶船只遭遇台风发生沉船事故而溺亡,林某的妻子及其三子女将发包人钟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2万多元。台山市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为何不支持死者家属的赔偿诉请呢?

据悉,被告人钟某在台山市赤溪镇一个小岛上有一座房屋需修缮,于是将修缮工程发包给了林某。林某承包后聘请几位工人,于2018年10月27日起带着工人驾船前往岛上施工,两天后,因为台风影响而停工回家。2018年11月2日,林某等三人再次驾船上岛施工。当天17时许,因海面风浪较大,林某为避免停放在码头的船只受损,停下手头工作驾驶船只避险,期间不幸翻船,船沉没了,林某跌落大海溺水死亡。

台山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钟某与林某是承揽关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承揽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需要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是农村低层房屋修缮作业,依照法律和生产习惯不需要相关施工资质;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承揽人林某是受定作人钟某指示前往施工的;同时,此次事故发生在林某等人停工后前往驾驶船只避险的过程中,而不是在林某完成承揽工作的过程中,因此,定作人钟某对本案损害结果的产生不存在定作、指示或选任过错的情形,所以,不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台山市法院判决后,林某家属不服上诉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可台山市法院处理结果,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台山市法院法官指出,同样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承揽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要把保护自己人身安全摆在首位,因为一旦不幸发生意外,不仅给自己及家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更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经济赔偿,需要独力承担沉重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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