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区原副区长邓万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
江门日报讯(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何奎窦啸晨)12月27日,江门中院一审公开宣判江海区原副区长邓万灿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邓万灿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扣押的赃款20万元并继续追缴邓万灿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江门中院审理查明,1992年至1996年,邓万灿任江海区政府原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经手政府下属企业国有资金过程中,侵吞、挪用公款800万元左右,超过三个月未还。1996年11月,邓万灿出逃境外,直至2018年7月主动回国投案自首,退赃20万元。
江门中院认为,邓万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贪污罪;邓万灿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构成挪用公款罪。邓万灿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综合考虑邓万灿身犯两罪的事实和自首、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溯及力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邓万灿作出上述判决。邓万灿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公安部“猎狐行动”追逃对象邓万灿潜逃20余年后,深受我国刑罚威慑和政策感召,主动回国投案自首,并退赃20万元,标志着江门市追赃追逃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同时,该案的公开宣判彰显了江门市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信心。该场“法治公开课”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廉政警钟,督促国家公职人员引以为戒,自觉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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