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承包租金起纠纷 驻村律师化解矛盾

江门日报 2019-11-26 07:49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鸡鸭鹅肉仍是不少市民的首选。

新会区大泽镇某经济合作社于2010年3月24日和林仁贵(化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某经济合作社的7亩土地租赁给林仁贵经营使用,租期20年,押金1万元。合同签订后,某经济合作社依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林仁贵使用,林仁贵从2018年4月开始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共拖欠租金9800元。

某经济合作社村民持续向林仁贵追讨租金,但林仁贵一直没回应,部分村民要求终止合同,强行收回土地,为了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某经济合作社向大泽镇人民调解中心反映情况,并邀请驻村律师陈剑诚协助处理。

调解现场

大泽镇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与驻村律师接案后多次联系当事人,并迅速组织当事人了解情况,并查看现场。

“凡是集体的利益,我们都会积极争取的,否则我们怎么给村民一个交代呢?”每次约谈,某经济合作社的干部都十分激动,表示很难作出让步。

“我们明白保护集体利益是你们的宗旨,我们出的方案均衡了双方的利益,建议你们回去跟村民商量。”调解员通过相关案例讲解最优的解决方案,解释对方是存在过错的,但因林仁贵一直没有对土地经营使用,也没产生利润。调解员希望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说服某经济合作社适当让步。

另一边,陈剑诚律师对林仁贵说:“你不支付租金是构成违约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与某经济合作社尽快协商解决纠纷,解除合同并交付拖欠的租金,否则某经济合作社可依照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陈律师通过说法和讲理让林仁贵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后经过陈律师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某经济合作社与林仁贵最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1、双方解除合同;2、双方同意用林仁贵签订合同时缴纳的1万元押金抵扣拖欠租金。在以押抵租的基础上,林仁贵同意另外支付经济合作社3000元作为拖欠租金的赔偿金。

调解员提醒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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