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中楼下小车,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法官:如未找到具体责任人,当事人可起诉整栋楼住户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任惠娟刘洁
花盆从天而降,砸坏楼下小车,可没人愿意承认花盆是自家的,那么,法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呢?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台风刮落花盆而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去年,超强台风“山竹”肆虐江门,蓬江区良化新村某居民楼上有一个花盆被刮落,砸中了停在楼下的一辆小轿车,导致小轿车后挡风玻璃被砸碎,车顶砸出了一个大凹坑。事后,车主周小姐与楼上居民李先生曾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周小姐遂诉至法院。
原告
只有被告家没装防盗网
周小姐诉称,2018年9月16日傍晚,她发现小汽车被花盆(内有泥土和花)砸坏车顶和前挡风玻璃。由于该居民楼只有李先生家的房屋没有安装防盗网,可以推断是李先生种植的盆栽被台风吹落并砸中小汽车。周小姐因本次事故花费了7700元维修费,保险公司已经理赔7000元,尚有700元没有得到赔偿,周小姐认为李先生应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李先生辩称,他不需要向周小姐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因为原告只是按照推论来判断该花盆是从他家阳台掉落的,虽然他作为所住楼房中唯一没有安装防盗网的住户,但他的阳台加建了防护栏,而之前并未发生过任何盆景掉落的事实,因此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官
“盆主”是被告的可能性最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被告是否为侵权责任人。根据周小姐提供的照片显示,事发时,周小姐的小汽车停放在甘化某居民楼楼下并靠近在该楼房的侧面,车辆所在位置上方的楼距较宽,从花盆掉下的位置以及自由落体运动的重力学分析,可排除花盆从隔壁楼房的上空坠落的可能性。而事发的该居民楼共有6层住户,除李先生居住的三楼房屋以外,其他住户均安装了防盗网,坠落在周小姐车顶的花盆及盆栽目测直径有30厘米至40厘米,根据坠落花盆的大小以及各住户阳台的防盗网外观分析,可排除坠落花盆在防盗网铁栏之间的镂空部分坠落的可能性。
诉讼中,周小姐和李先生均确认该楼房没有楼梯或走道可通往顶层平台,也排除花盆从楼顶平台坠落的可能性。反观李先生的阳台,种植有多盆大大小小的盆栽,其中一排盆栽安放在阳台的护栏栏杆上,但护栏的高度明显比花盆低,另外有多盆盆栽裸放在护栏下方的水泥板上,周围没有任何保护护栏,一旦发生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随时都有坠落的可能。由此可推断,导致涉案车辆损坏的花盆是从被告房屋阳台坠落的可能性最大。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推定李先生是涉案花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依法应补偿周小姐因此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原告周小姐给付700元维修费。
提醒
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担责
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属无过错责任,如果未找到具体责任人,当事人可起诉整栋楼住户,让其承担责任。
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被起诉的居民如果认为自己没有高空坠物,需要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责。在阳台上养花,就算阳台上的花盆是被风吹落或是被猫、狗等动物不小心打翻掉下楼伤人,养花人也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居民最好不要将花盆摆放在没有防护装置的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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