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网店“刷单”遭“违约” 法院:“刷单”者并非消费者,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吴雪念刘洁
有些网络商家为了霸占平台购物榜单的榜首,催生出一种新事物——网络刷单。网络刷单背后的权益究竟能否得到保障?近日,蓬江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因“刷单”而引起的民事纠纷。
帮网店“刷单”,店家不退款
2018年,文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应管理员指示在某著名电商平台的某店铺上下单购机、支付款项,但并无真实手机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网上点击确认收货后,由相关人员退回购机款并支付一定奖励报酬。文某按照指示步骤上网进行操作,但商家却迟迟没有将文某的“刷单”金额和佣金返还给文某,文某经多次催收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该店铺及电商平台,要求返还货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某从事的上述商业活动并非为生活所需购买商品,实质属于“刷单”行为。同时,该店铺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不惜违法经营,且该店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文某及店铺的行为显然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双方订立的合同无效,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文某主张返还货款及利息属于不法给付,法院判决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因网络平台主观没有过错,根据避风港原则,法院认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刷单”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
所谓“刷单”多指电子商务经营者为获取更多流量、扩大销售,直接或间接找“托”假扮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并填写虚假好评,以假乱真地提高网店排名和销量,从而吸引更多顾客的行为。因“刷单”行为帮助网络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并作出不实网络评价,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不仅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还会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判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与“刷单”行为的“消费者”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消费者,其权益的主张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而言,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应加大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完善平台规则,一经发现即严肃处理,畅通投诉渠道,从源头杜绝“刷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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