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首次明确 情节严重可处非法经营罪

江门日报 2019-11-08 07:34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非法放贷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意见》明确,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黄新跃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法律文件《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非法放贷定罪处罚依据及量刑标准,有利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江门日报记者吕胜根

非法放贷数额如何认定?

根据《意见》,“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在情节认定上,《意见》特别提到,具有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意见》提到,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认定。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应当累计计算。

认定标准既明确又审慎

专家指出,在此前的实践中,非法放贷最常见的就是高利贷,对于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法院最多是不予支持。此次首次明确了非法放贷的标准,将非法放贷定为非法经营罪,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刑罚,这不再是模糊地带。规定的定罪条件也非常严格,共五个条件,包括非法性、营利性、经常性、不特定性、严重性。对于超出24%,不足36%的,将为不予支持;只有超过36%,并满足其他情形才认为存在犯罪。认定标准明确一些、审慎一些是比较合理的。

黄新跃说,本次出台《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高利贷行为予以入刑,相当于从根源上对后续可能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治理,这种治理也并未限制合理的民间借贷行为。通过明确非法放贷的犯罪构成要件,能对已经踩着法律红线的群体起到震慑作用,净化民间借贷的法治环境。

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声弘说,民间借贷给公民的生活、工作带来便利,但套路贷、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对社会影响也较大,这次“两高两部”明确了情节严重的非法放贷行为按非法经营罪处罚,这意味着违法的民间借贷行为除了可能构成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外,还多了一个非法经营罪,体现了我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对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高度重视。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虹认为,该意见对非法放贷行为在发放对象、违法数额、违法所得、不良后果等多个方面进行量化,明确了非法放贷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为非法放贷行为构成犯罪提供了定罪量刑的依据,多维度封堵了以其他形式变相实施非法放贷逃避法律制裁的通道,并与其他罪名的适用做好了衔接及区分,可以进一步打击非法放贷和黑恶势力,对黑恶势力利用放贷谋取暴利或暴力催收起到了威慑作用,有利于维护民间借贷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

新闻推荐

总投资约7.6亿元的江门人才岛科创中心开建 将建成全岛“智慧之舟 活力之港”

建设江门人才岛是市委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8年9月启动建设以来,江门人才岛动工项目已达39个,累计完成投资超40亿元,被...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