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33人涉黑案维持原判
江门日报讯(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何奎张迪楠)11月7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某等33人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前,鹤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行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3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张某等18人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张某、郭某以乡亲关系、金钱利益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形成以张某、郭某为组织、领导者,人数较多、成员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起,该组织在鹤山市多地开设赌场,获取非法收益。并分别从肇庆市、佛山市等地拉拢人员到赌场赌博或“入股”参赌,并按“股份”分配违法所得,累计超过1000万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在某村后山非法倾倒废泥和垃圾,攫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期间,张某等人利用胁迫手段压制村民反对。该组织还实施了组织卖淫、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影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及社会生活秩序。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以张某、郭某为首的犯罪集团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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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重点打击十种黑恶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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