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中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 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逐年增长,败诉多因程序违法
近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向社会发布《2016——2018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并公布了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民告官”不再难
白皮书显示,近三年来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年,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收案568件,2017年收案602件,2018年该数据大幅增长至928件。案件涉及范围广泛,信息公开、强制拆除、出嫁女维权、环保执法等新类型案件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新增长点。
数据大幅增长的背后,有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
记者了解到,2014年江门市开始推行行政案件“6+1”集中管辖模式,全市行政一审案件(江海辖区除外)集中在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使“异地告官”成为可能。为解决部分当事人“异地告官”路程较远的问题,江海法院还启动了巡回审判程序,当事人可选择距离较近的法院开庭。从“告官无门”到“告官”渠道畅通,司法便民措施的增多降低了诉讼成本,加之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逐步提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拓宽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障待遇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拆迁、社会保障这些与老百姓息息相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争议纳入可诉范围,破解了行政案件“立案难”的困境,畅通了老百姓诉讼的渠道。
政府日益创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客观上也促进了案件量的提升。社会管理的范围日趋扩大、方式日渐创新,在为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系列新形式的纠纷。
“行政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告官"不再难,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了保障。”江门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出庭率逐年上升
占比仍较低
白皮书介绍,全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率逐年上升,2018年平均出庭率比2017年上升7.66个百分点,比2016年上升12.1个百分点。
据了解,市政府新修订的《江门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江门中院主动邀请多家市直行政机关到法院参加案件庭审的旁听,并开展交流互动。今年8月,江门中院联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市普法办、市司法局,启动江门市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市直各单位,中直、省直驻江门各单位200多名处级领导干部现场旁听了案件庭审,另有1000多名领导干部通过庭审公开网同步收看了庭审直播。领导干部旁听庭审活动纳入常态化机制,领导干部近距离、具象化感受行政审判,既有助于推动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又有助于领导干部全面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此外,江门中院还与市政府召开府院联动会议,重点推动了行政应诉工作。
白皮书同时指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逐年向好发展,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占行政诉讼案件总数的比例仍然不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积极性有待进一步提升。负责人出庭不出声、只委托律师出庭等情况依然存在,出庭应诉能力仍待提高。
败诉案件逐年增长
程序违法需重视
白皮书显示,2016年全市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58件,2017年129件,2018年145件,败诉案件数逐年上升。从行政机关类型上看,镇级政府(街道办)败诉案件最多,占比超五成。败诉的原因,既有程序性原因,如不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有实体性原因,如执法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不准确等。
据悉,程序和实体是执法工作的两个方面,程序指的是“执法的过程是什么”,实体指的是“执法的结果是什么”。个别执法机关比较注重结果,不太注意过程,从而导致败诉。
“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要执法程序有瑕疵,法院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由此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率提升。”江门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举例而言,如果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在60天内作出最终决定,但是行政机关用时65天,且没有依法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这就属于程序违法,最终会导致败诉。”
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辩权等合法权利,是行政机关“以人民为中心”的职责所在。
“通过裁判促进行政机关增强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是行政审判带来的积极结果。”江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白皮书就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出建议,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提升出庭应诉能力;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的申请建立档案,专人跟进办理,避免推诿扯皮;增强“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要严格依法开展工作;加强一线执法人员法律专业培训力度,执法过程中要正确适用法律。
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工伤认定类纠纷
容某坚在电讯公司工作。一天他去一个电讯店处理手机实名登记系统的问题。由于现场无法解决,其返回家中,想用自己的电脑处理。然而回家后不久便突发疾病死亡。容某坚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容某坚回家时已超过公司下班时间,且其下班回家也无法处理电脑系统问题,所以其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而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容某坚的工作属于弹性工作,其需要在不同的电讯店之间巡查并提供维修服务,且维修时间不固定,因此不能用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评判其工作状态,故撤销了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点评:现代服务业的种类日益多元化,许多工作不再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此人社局不能用传统的标准来判断弹性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出嫁女维权纠纷
冯某华出生后户口一直在村小组,但一直未享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分配权。她请求某街道办确认其享有该项权利,并向其补发1998年以来的股份收益。然而,某街道办认为,冯某华申请事项属于村集体自治范围,乡镇政府无权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赋予了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责,因此某街道办必须对冯健华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点评:无论是乡镇人民政府,还是街道办事处,对于村民提出的保护合法权利的申请均有权进行处理,如果不及时处理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此外,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不仅对村集体作出的决议可以纠正,还可以对明显违法的村规民约责令其改正。村集体享有自治权,但并不意味可以不受法律监管。因此,乡镇政府(街道办)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必须因地制宜,积极监管,敢于担当,避免村集体内部出现“法外之地”。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王鼎强通讯员丁洁刘现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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