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开征求意见 市区拟实行羊定点屠宰

江门日报 2019-10-25 07:19

江门日报讯(见习记者/毕松杰)为规范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农业农村局拟定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30日。

根据《通告(征求意见稿)》,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对羊(含清真羊,下同)实行定点屠宰管理。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相关证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羊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羊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羊应当经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屠宰羊时,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屠宰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羊肉品,由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羊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羊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羊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经检验合格的羊肉品,由屠宰厂(场)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羊肉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从事羊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等应当采购羊定点屠宰厂(场)出品的或有其他合法来源的羊肉品,并索取、保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

当羊屠宰及其肉品流通过程环节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时,将由羊屠宰和羊肉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和有关法规进行查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政府定点并取得有关证照而从事羊屠宰活动,或者经营未经检疫或检验的、未能提供有效检疫或检验合格证明及存在病死、注水、灌水、掺假等现象的,均可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实行羊定点屠宰的通告》将于年内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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