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推倒对方一人获刑7个月 蓬江法院审结 两宗故意伤害罪案件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钟绮敏谢玉婷丁洁)近日,蓬江法院审结两宗故意伤害罪案件,一男子罗某因讨要工资事宜使用暴力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被判有期徒刑2年3个月。另一宗是张某因一时冲动推倒他人致伤,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刑满释放后为弟讨债又犯罪
2015年8月3日下午,罗某为了帮助其弟罗某乾向被害人梁某讨要工资,罗某伙同罗某乾(另案处理)及4名男子窜至蓬江区某厨具厂旁车间内与被害人梁某讨薪。期间,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罗某等6人将被害人梁某、郑某夫妇殴打至伤,其中罗某手持铁棒殴打被害人梁某致其左胫骨骨折,另一名男子持灭火器砸伤郑某致其头颅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梁某、郑某的损伤程度均已达轻伤一级。
蓬江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判决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
因口角争执冲动伤人
今年4月26日晚上,张某与刘某在家中因处理儿子遗物问题发生口角。期间,因各地处理遗物的风俗习惯不同,张某与刘某就遗物烧掉还是包起来放好争执不下,张某一时冲动,用手将刘某推倒在地上,致被害人刘某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程度已达到轻伤一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蓬江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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