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因小事“打成一片” 造成“两败俱伤”后果

江门日报 2019-10-24 04:13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邻里本该以和为贵,而台山这对邻居却大打出手,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导致“两败俱伤”,无奈诉至法院解决纠纷,那么,双方受到的损害该如何定责呢?

邻居因口角陷入“混战”

韩女士与黄先生、余女士夫妇是上下楼层的关系。2018年7月19日7时许,黄先生下楼遛狗途经韩女士家门口时,与韩女士的儿子陈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家属包括韩女士及其儿媳汤某、黄先生的妻子余女士也参与到争论中,双方矛盾持续升级,一时难以控制情绪的陈某出手打了黄先生,双方家属随即也加入了“混战”。

正当双方“打成一片”时,黄先生饲养的另一条狗从自家门缝扑出,分别将韩女士及其儿媳汤某咬伤。

打架的结果肯定是“两败俱伤”。一番拳脚过后,韩女士及其儿子儿媳、黄先生夫妇均不同程度受伤,韩女士和儿媳汤某还被黄先生养的狗只咬伤。事后,韩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并要求黄先生夫妇赔偿住院医疗费用等损失,经与黄先生夫妇协商赔偿未果后,遂于2018年10月将其诉至台山市法院。

两种侵权行为

造成医疗费用无法区分

在本案中,原告韩女士受到了人为和犬只伤害,均接受了治疗,并向法院主张对方赔偿相关医疗费用。人为伤害、动物致人损害属于两种不同的侵权行为,其责任划分也有所不同。韩女士所主张的医疗费用,除其接种的狂犬疫苗费用能够明确为用于治疗犬伤外,其他医疗费用难以区分是属人为或是犬只损害所产生的费用。

为明确两种侵权行为分别造成的损失,确定本案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台山市法院向市人民医院发出协助调查函,请求医院协助核实韩女士的医疗费用中分别治疗人为损伤、犬只咬伤的具体数额。但由于韩女士所受人为、犬只伤害均属外伤所致,其住院期间所有治疗及检查均针对外伤进行,医院也无法区分具体两者费用。

法院判决:

双方各承担部分责任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定责呢?

本案中,原告韩女士与被告黄先生两家系邻居关系,双方发生口角后,本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由于陈某先出手殴打黄先生,导致两家从争吵发展到互相厮打,造成原告韩女士受伤的结果,双方及其家属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结合案情,法院酌情认定由陈某、黄先生各承担40%、30%的责任,韩女士、汤某和余女士各承担10%的责任,对韩女士因打架造成的损失由以上责任认定进行赔偿。

对于韩女士被狗只咬伤的事实,是黄先生、余女士夫妇没有尽到所饲养的犬只管理责任而造成,属黄先生、余女士夫妇的过错,因此,韩女士被狗只咬伤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黄先生夫妇全部承担。

最终,台山市法院依法判决韩女士接种狂犬疫苗的费用由黄先生、余女士夫妇全部承担,对于韩女士其余医疗费用,由黄先生、余女士夫妇各承担30%、10%的赔偿责任,共计9418.3元。该案经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动物致人损害与其他侵权行为共同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应当区分其界限。在无法明确区分两种侵害行为的界限时,可认定为这两种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最终的“果”,应由各过错方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文/陈方欢邓颖琪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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