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涉嫌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 蓬江法院将择日宣判

江门日报 2019-10-23 07:09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钟绮敏王双何奎)10月21日,蓬江法院开庭审理罗某等4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均到庭参与庭审过程。

据了解,涉案4名男子涉嫌犯罪时均未成年。去年11月10日晚上,罗某、付某与陶某等11名同案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在中山市古镇某路段飙车时,与骑车途经此处的熊某等5人(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双方随即相互挑衅,熊某等人持械追赶,罗某、付某等人逃离现场。周某、张某(另案处理)逃跑时遗留现场的两部助力车遭到对方持刀打砸。

为报复对方,经陶某等人提议,由罗某纠集艾某、张某及另案处理的4人来到案发现场集中,由周某、黎某(另案处理)骑车回中山古镇带来两把砍刀,其余部分人员在现场附近捡了木棍,之后由罗某、付某及另案处理的4人分别驾车,搭载共计19人到江门市荷塘某广场。凌晨2点30分左右,陶某、罗某、付某等19人见到熊某等5人在广场路边,随即持砍刀、木棍、砖头、铁架等工具对熊某等5人进行追打,部分未持械人员则以拳打脚踢方式追打对方,陶某、周某等人持砍刀、木棍砸毁对方摩托车。之后,因公安出警,罗某、付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某等3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外,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还发现涉案4名男子有其他违法活动,曾多次组织人员寻找广西籍人员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罗某、付某、艾某、张某共同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为非作恶,为报复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3人轻微伤,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4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法院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该案的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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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重点打击十种黑恶

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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