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借据上添加内容 男子妨害案件审理 被司法惩处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牟玉春何奎)忧担保人不担责,一男子私下决定在已签名的借据上添加涉担保人的内容,并将此作为证据呈上法庭。10月9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该行为妨害案件审理,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惩处。
2018年1月至8月,被告谭某向原告吴某赊购饲料多次,欠款累计12.5万元,经吴某多次催促后,谭某仍未按时支付。在被告岑某的担保下,双方将欠款转为借款,并立下借据一张。之后,吴某自认为借据上对担保人的责任约定不明,便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已签名的借据正文部分添加了一行备注内容,打印出“此借据如到期,没还清借款的,则由担保人负责还清以上款项”的字样。
今年7月2日,恩平市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谭某及担保人岑某发现吴某出示的借据被改动。法庭上,吴某承认上述备注确系事后添加,也并未向法院主动说明。最终,恩平市法院只能依据双方交收货款的《收据》、结算货款的《借据》、微信转账记录以及谭某承认的交易事实作出裁判。恩平市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虽然支持了吴某的诉求,但对吴某改动重要诉讼证据并妨害案件审理的行为予以司法惩戒。因此,经恩平市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依法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法官说法
本案中吴某在提交的借据上私自添加相关备注内容,心想能通过民事裁判获取自认为的“双保险”,殊不知其行为不仅导致原有《借据》证明效力降低,还妨碍了法院的诉讼秩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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