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涉嫌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 蓬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择日宣判

江门日报 2019-10-14 07:39

图为庭审现场。

江门日报讯(文/图记者/朱仑通讯员/钟绮敏何奎)10月11日至12日,蓬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陶某等14名被告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盗窃罪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陶某等人多次纠集在一起,以追逐竞驶(飙车)、随意殴打他人方式,在中山、江门辖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陶某等13人驾驶摩托车在中山古镇某广场飙车时与骑车途径此处的熊某等5人发生纠纷,双方随即互相挑衅,熊某等人持械追赶,陶某等人逃离现场。周某、张某逃跑时遗留现场的两部助力车遭到对方持刀打砸,为了报复对方,经陶某等多人提议,由罗某纠集6人到案发现场集中,由周某、黎某骑车回中山古镇带来两把砍刀,其余部分人员在现场附近捡木棍,之后由雷某等6人分别驾车,搭载共计19人到江门某广场。次日凌晨2点30分,陶某等十几人与熊某等5人持刀、木棍、砖头、铁架、扫把棍等工具进行追打,部分为持械人员以拳打脚踢方式追打,陶某等人持刀砍对方摩托车。之后,因公安出警,陶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熊某等三人损伤程度呈轻微伤。

2018年11月17日,雷某等2人在江门市某辖区酒店对面,以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陈某停放此处的一辆价值2130元的摩托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

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还发现陶某、雷某等14名被告人还有其他违法活动,曾多次组织人员寻找广西籍人员进行殴打。

公诉机关认为陶某等14人涉嫌共同参与恶势力团伙犯罪,为非作恶,为报复他人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人数多、规模大,致三人轻微伤,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系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或积极参加者,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雷某伙同他人盗窃作案一次,物品价值2130元,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持续两天,合议庭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因涉案人数众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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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重点打击十种黑恶

势力性质违法犯罪活动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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