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法院宣判一宗涉恶案件 7名被告人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区景常通讯员/扫黑办)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宣判一宗涉恶案件,被告人张某华、张某威、龙某威、龙某进、张某聪、张某保、曹某平等7名被告人因聚众斗殴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二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9日18时许,张某强、张某通(均另案处理)与王某银在台山市赤溪镇曹冲南阳码头处因船舶停靠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双方人员对骂。陈某稳捡起地上的木块、石块扔向张某通。张某通遂持铁铲与陈某稳互殴,随后张某通一方的被告人张某保、张某华以及张某强、钟某辉、钟某杰、廖某杰、黄某雄、黄某通、廖某科(均另案处理)等人相继加入斗殴,致陈某永、陈某稳、王某能受伤。期间,张某保、张某华使用拳脚殴打了陈某稳。经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永的右腓骨下段及右胫骨内踝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稳的左小腿下段外侧一处瘢痕长度3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能的左小腿中段背外侧两处瘢痕长度累计4.3厘米,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8年1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华与李某在台山市赤溪镇赤溪墟夜星空KTV二楼大厅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殴打。被告人张某华纠集在场其他人员一起殴打李某,被告人张某威、张某保、张某聪、龙某威、龙某进、曹某平等人随即先后加入斗殴,双方人员在KTV二楼大厅、楼梯平台、一楼门口空地等处互殴,致李某及在场人员王某生、张某辉受伤。期间,被告人张某华使用拳脚先后殴打了李某及王某生,后又使用扫把殴打李某;被告人张某威使用拳脚殴打了李某及张某辉;被告人张某保、张某聪使用拳脚殴打了张某辉;被告人龙某威使用拳头殴打了李某;被告人龙某进在龙某威与李某互殴时,冲过来双手推向李某,后与李某互殴,挥拳打向李某头部;被告人曹某平、李某与张某华等人在KTV二楼大厅互殴时,挤向人群中殴打了李某两拳,李某冲出人群时,曹某平也跟着人群追出去。李某使用柴刀砍伤被告人张某华。事后,被告人张某华持木棍与一群人企图寻找并再次殴打李某未果。经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王某生、张某辉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某华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华、张某威、龙某威、龙某进、张某聪、张某保、曹某平已赔偿了李某、张某辉、王某生18000元,并取得李某、张某辉、王某生的谅解。2018年1月22日,被告人张某华、张某威、张某保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台山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张某威、张某保、张某聪、龙某威、龙某进、曹某平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赤溪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张某威犯罪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聪未能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认定其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但考虑到张某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张某威、张某保、张某聪、龙某威、龙某进、曹某平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张某辉、王某生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威、张某保、张某聪、龙某威、龙某进、曹某平均系积极参加聚众斗殴,不宜认定为从犯,也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可以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台山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7名被告人均服从一审判决。
本案警示
本案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侵蚀严重,经常纠结在一起,多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横行霸道、破坏社会秩序,是扫黑除恶重点打击对象。政法机关始终对此类违法行为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人民群众要积极大胆举报。全社会要共同努力,创造正直向上的社会价值观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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