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调岗可能侵犯劳动者权益 台山一公司因此补偿了2万元
江门日报讯(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何奎)企业在用工过程中,根据需求调整员工的工作内容、工作岗位,看起来似乎是正常的事情,但如果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却也会侵犯员工合法权益。
近日,台山市法院审结一起因公司调换员工工作岗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台山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江门市中院审理后驳回,维持原判。
宿舍失火
员工遭罚款调岗
2014年4月14日,刘某与台山市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正式入职该公司,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内容是二级技术员六等,工作地点是物控部材料仓,如需变更劳动合同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或因刘某不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整工作内容。
2018年4月,公司生活区刘某所住的宿舍发生火灾,其后,公司向全体员工公告宿舍火灾原因是刘某违规接电线导致的,对刘某予以800元的处罚,并口头通知将调整其工作岗位。刘某不满公司的岗位调整,于2018年6月8日起没有去上班。6月11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岗位调整通知书》,通知刘某自同月12日起调到生活区食堂二楼健身房从事维护工作。
刘某收到岗位调整通知书后没有到新的工作岗位报到,并于2018年6月19日向台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自2018年6月8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4万元。台山市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8日起解除,但驳回经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刘某不服,遂起诉至台山市法院。
法院审理
调岗需满足三个条件
台山市法院依法立案,并围绕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某公司将刘某工作岗位调整为健身房维护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参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生产经营需要、工资水平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在本案中,一是刘某变更后工作岗位的内容及职责与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内容完全不同,双方对此并没有协商一致。公司辩称,对刘某进行调岗的理由是基于仓库岗位重要性及对刘某身心健康的负责,但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现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也未举证证明调岗是生产经营需要。二是刘某原工作岗位是二级技术员六等仓库管理员,调岗后的工作岗位并无级别,刘某有理由相信调岗后的工资薪酬会降低,公司也没有与刘某对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作出约定,虽然其在答辩意见认可刘某调岗后的工资待遇不变,但也没有提供健身房维护同类工作内容的工资薪酬作对比,故法院不予采信。三是刘某调岗前,公司因宿舍失火事件对刘某进行处罚,不足一个月即进行调岗,虽然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作出岗位调整,但实质带有惩罚性。
因此,台山市法院认为,该公司对刘某的调岗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8年6月8日起解除,判令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该案上诉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工作职位是劳动合同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更改工作职位可以视为对合同的变更。因此,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法律规定可以变更的情形外,都应当经劳动者同意,必须遵循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的原则。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上“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工作调整”,这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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