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网络骗子取现转账近10万元 2男子分别获刑3年多

江门日报 2019-08-28 07:11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钟绮敏温颖丁洁)近日,蓬江法院对一宗较大的协助网络诈骗案进行宣判,罗某和罗某某因协助网络诈骗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罗某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3个月,2人均处罚金1万元。

5次协助诈骗犯罪,从中获利

罗某和罗某某是老乡,2人小学毕业后,终日无所事事,因此也无正当收入来源。他们经常谋划如何赚取快钱以供生活所需。2人以租住的蓬江区一出租屋为依托,前后共5次协助网络诈骗人员行骗。

网络骗子采取电话联系的方式,用补课培训而要收费的诈骗手段行骗。对于诈骗所得的赃款,由罗某、罗某某多次采用伪装、遮蔽个人脸部、头部信息等方式在蓬江区内周边各银行ATM柜员机进行取款和转账。取得的现金由罗某安排他人按照指定的账户在周边银行ATM柜员机通过无卡存款的方式进行转移,然后罗某、罗某某从中获利。

2017年12月5日,孙某、李某分别被网络诈骗人员假冒其女儿QQ以培训补课为由骗取钱财3.92万元和9800元。当月12日,袁某在安徽省合肥市被网络诈骗人员冒充女儿的QQ骗取9800元;15日,赵某在河北省石家庄被网络诈骗人员冒充女儿QQ骗取9800元;20日,徐某在湖北省武汉市被网络诈骗人员冒充儿子QQ以补课培训和缴纳保证金为由骗取2.96万元。

另外,民警在抓获罗某和罗某某时,在2人身上查获现金5200元。经查这5200元中有2600元是来自其中4名被害人的被诈骗款物。

帮骗子取现转账,终获刑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罗某某属于共同犯罪,2人在共同作案中均积极参与犯罪的角色,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不能认定罗某某是罗某的从犯。罗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网络诈骗所得财物,仍采用伪装等手段帮助他人取现转账达到3次以上,从而使得被害人财物被快速转移,造成被害人损失无法追回。涉案标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法院判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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