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板房“不一致” 购房者拒绝收房 法院:装修瑕疵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

江门日报 2019-08-21 05:23

样板房是开发商对外展示的房屋,若购房者购买,一来可以省去装修的麻烦,二来房屋本身有损耗,折扣一般比较大。不过,购买样板房遇到问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年前,市民方女士购买了开平市某小区一套样板房。交房前,她发现房屋装修存在问题,拒绝收房。超过交房日期两年后,方女士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装修修复费及延迟交房违约金。案件经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诉争房屋已具备交房条件,装修瑕疵不能成为拒绝收房的理由,于是驳回方女士的违约金诉请,由开发商赔偿相应修复费用。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林玲玲李德旺

购房者看样与交付“不一致”

2015年5月,方女士花66.8万元在开平市某小区买了一套样板房,交房前,她发现房屋装修存在很多质量问题——部分墙体剥落,地面多处污渍,衣柜柜体、房门破损等。

方女士认为,该房屋不具备原样板房验收合格的条件,拒绝收楼。她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在问题得不到解决、房屋未完成交付的情况下,方女士起诉开发商,要求赔偿房屋二次装修的修复费用及延迟交楼违约金共33.14万元。

开发商

瑕疵存在但不影响居住使用

对此,开发商认为:首先,涉案房屋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已履行通知收房的义务。其次,因涉案房屋在交付前是作为样板房供其他客户观看的,装修现状保持较差,经双方协商已将装修进行折价并计入房屋总价中;签订买卖合同当天,原告已现场查看房屋,双方也签订《补充协议》确认房屋是按现状进行交付。因此,方女士拒绝收房并要求赔偿毫无理据。

争议焦点

装修存在瑕疵是否影响交房?

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专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测作出的评估,涉案房屋确实存在装修质量瑕疵,不符合通常样板房的装修标准,因此支持方女士主张的修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其次,涉案房屋于2014年底竣工验收备案,已具备交付条件,虽然存在装修质量瑕疵,但并非房屋存在主体结构不合格的质量问题,且开发商也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通知方女士收房,方女士有义务配合收房,因此,驳回方女士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诉求。

随后,方女士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付商品房符合的条件为房屋经各类验收合格且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房屋在装修方面质量存在瑕疵,但并非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不合格的质量问题或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购房者不能随意拒绝收房

墙体部分脱落、轻微渗水、窗户破损等瑕疵问题属房屋质量保修范围,一般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交付,购房者不能以房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收房。

购房者应分辨是否为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可退房情形,并非所有质量问题均是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如属轻微瑕疵问题,收房同时可在收房确认书上备注存在问题,由开发商进行后续维修处理;如影响房屋安全、结构的严重质量问题,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一般情况下,收房与维权并不矛盾。接收房屋后,购房者仍可以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根据不同情况要求开发商维修、赔偿。同时,购房者除了应搜集房屋质量问题的证据,还应注意保存和搜集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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