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鸡还是先付款? 人民调解成功调处 涉农合同纠纷
□文/林立竣胡靖桦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台山市四九镇的张镐(化名)等6名养殖户与台山市某禽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表4人前来四九镇司法所,请求调委会调处他们之间的家禽养殖合同纠纷问题。养殖户声称,他们饲养的金额达63万元的8.2万只鸡苗,已达到出售条件,但公司之前曾出现回购成品鸡后拖欠养殖户保证金和养鸡利润的诚信危机行为,担心公司回购成品鸡后不及时按约定退回保证金和结清利润,要求公司先支付预估利润和退还保证金,否则拒绝让公司回购成品鸡。然而公司却坚持要求养殖户按合同约定先让公司回收成品鸡后再结算付款,由此双方产生纠纷。四九镇调委会接受当事人调解申请后,专职人民调解员朱民主、方雪瑛介入调解。
调解现场
“前期我们养殖户将上一批成品鸡给公司回购后,公司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保证金和养鸡利润,我们担心这次也像上次一样,我们不信任他们,要求公司在回购前将保证金和预估利润先支付给我们,保证我们的利益。”张镐反复强调说。
“我知道大家的难处,但根据合同约定,公司要先行全部回购成品鸡后,才能根据市价结清利润和返还保证金。如果养殖户坚决不让公司回收成品鸡,转卖他人,将违反合同约定,公司必将追究养殖户的违约责任。”公司代表人古颖(化名)表示。
两位专职人民调解员劝说大家先冷静下来,分别耐心做大家的思想工作。朱民主对古颖说:“虽然合同约定成品鸡由公司回购,但因公司之前出现失信不能按约支付结算款项和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具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先履行方是可以中止履行的,养殖户拒绝让公司回收成品鸡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公司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养殖户应当恢复履行,让公司回购。”
同时,调解员转身对张镐等养殖户说:“虽然之前公司曾出现一些信誉问题,但是你们也要适当考虑公司的难处,公司前期之所以有延期结算款项的情况,主要是因为台风自然灾害导致公司损失惨重,资金一时困难所致,现在公司积极与你们协调处理,是很有诚意的。你们也要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来,适当做出些让步。”
经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逐步缩小分歧,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达成协议:公司同意在回购养殖户张镐等人的部分成品鸡后,将保证金和养鸡利润转账到双方都信任的第三人账户上,并在全部回购成品鸡后15天内通过第三人账户资金结清养鸡利润和退还保证金。至此,双方当事人按协议和合同约定完成了交易,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经双方签订成立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需要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比如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则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案就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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