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致残陷困境 司法救助暖人心 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4万元救助金

江门日报 2019-07-31 07:06

发生在10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当时年仅23岁的陈某沿人行横道过马路时被摩托车撞伤,导致残疾。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机构和肇事者杨某赔偿陈某相关费用,但多年来杨某仅履行了1100元。

日前,开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确实存在执行不能的情况。考虑到陈某因事故丧失行为能力、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执行干警积极帮助陈某申请司法救助,最终向其发放了4万元司法救助金。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戴艳红

过马路时遭遇横祸花去巨额医疗费

2009年6月9日,杨某驾驶摩托车在塘口镇四九圩附近时,碰撞沿人行横道由右往左横过马路的行人陈某,造成车辆损坏、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当天,陈某被送往开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

同年6月22日,开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认为杨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不良的机动车,且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无证据证明行人陈某有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因此,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1月28日,陈某向开平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查明后,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陈某2009年6月9日至2010年1月19日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7.1万余元。

因车祸丧失行为能力

生活陷入困境

2013年,陈某先后被鉴定为颅脑损伤及后遗症构成二级伤残,存在明显的智力障碍及记忆障碍,认知功能明显损害,日常生活需要有人帮助,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不能工作,丧失控制本人相应行为的能力,为完全护理依赖,生活因此陷入困境。

同年9月29日,陈某再次起诉。开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8万余元给陈某;杨某需要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司法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1.6万余元给陈某;杨某的父亲作为车主将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证的杨某驾驶,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多年来杨某及其父亲仅履行了1100元。

法院恢复执行

发放4万元救助金

日前,开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干警对杨某及其父亲采取网上查控、上门调查、限制消费等措施,均显示两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了解,两人打散工,收入低,月薪都是直接现金支付,无银行存款,名下也无不动产,只有一辆接近报废的摩托车,案件属于执行不能。

由于杨某从未积极还款,甚至逃避债务,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的决定。

作出拘留决定后,杨某迫于压力还款900元。经过法官教育,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表示,虽然因家境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但今后不会再逃避债务。他承诺,每月从打工收入中支付1500元给陈某,直至判决内容履行还清为止;每年过年必定探望陈某,并尽能力照顾陈某的生活。双方还签订了付款协议。

考虑到陈某因执行不能而面临生活困难,事故导致其丧失行为能力、劳动能力,又有未成年女儿要养育,执行干警依照有关文件精神,帮助陈某申请司法救助。

近日,该院向陈某发放4万元司法救助金,希望可以暂时缓解其家庭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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