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累积,矛盾日深 赠与还是转让?父子对簿公堂

江门日报 2019-07-26 08:59

“自始至终,我都没有意向将公司股权赠与儿子江斌,只是想将我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或将公司设备、厂房等租给他,为其提供平台,由其自负盈亏。因双方矛盾日深,现我对其已彻底失望,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江仁在法庭上对法官这样陈述。

江仁与江斌是一对父子。江仁一共经历过3段婚姻,与第一任妻子生育儿子江斌,后两段婚姻均未生育子女。也就是说,江斌是江仁唯一的儿子。

“我是他唯一的儿子,两人根本就不是股权转让,而是父亲对儿子的赠与,”江斌说,“江仁年近六旬,且身体健康状况较差,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在中国,子承父业是传统,父母年老后都会把家业交给子女,怎么会管子女要钱?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名为买卖,但实为父亲对儿子的赠与,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只是为了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需要。”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

江门日报记者/王鼎强

通讯员/何奎程石刚

家庭纠纷积累父子反目成仇

在江仁与第一任妻子吴莉离婚后,江斌一直随江仁生活。2015年,9月14日,江仁与江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江仁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江斌,江斌应于订立协议之日起的1个月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协议签订后,江仁依约将公司股权变更至江斌名下,但江斌未依约支付转让款。后因两人观念及意见不合,家庭纠纷累积,矛盾日深。2018年4月8日,江仁再次向江斌发出《催告函》,催促江斌于4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0万元及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但江斌仍未如期付款。2018年4月13日,江仁向江斌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书。2018年4月18日,江斌将公司股份变更至其母亲吴莉和同母异父的妹妹孙薇名下。

江仁于2018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江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公司股权重新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在得知股权已变更至吴莉和孙薇名下后,江仁变更诉讼请求为江仁立即支付股权转让价款90万元,并以9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转让还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

在一审法庭调查中,江斌称双方实为赠与关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只是为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股权登记变更后,江仁一直未提任何异议。之后,江仁使用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且信奉风水,搞封建迷信活动,并不断从公司支取费用。江斌表示,他当时怕出事情后会受到牵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江仁返还登记在公司名下的车辆。由于该原因,江仁心里不平衡,不顾之前作出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才以股权转让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仁则坚持认为,自己从未有过将公司股权无偿赠与江斌的意思表示。在此期间,只是因为父子特殊身份关系,才没有经常催促江斌支付转让价款。

着眼特殊关系一审判为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江仁和江斌为父子关系,在2015年10月14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江斌并未依约如期支付9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但江仁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且在之后2年多的时间内也未向江斌主张该款项。江斌提交证据证明在公司股权变更到其名下后,江仁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结合股权变更登记需提供符合要求格式的合同等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实质为赠与。遂判决驳回江仁的诉讼请求。

父亲提起上诉二审予以改判

江仁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表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赠与合同证据不足,双方明确约定了股权对价及付款时间,该协议明显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而且,该股权转让协议经过工商登记部门登记备案,其效力明显高于江斌主张的双方口头约定为赠与合同证明力。

因双方积怨已深,无法调解。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江仁就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属直接证据,反映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而江斌主张股权赠与的证据,均属间接证据,且江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得出双方实际上存在股权赠与关系的结论,故应依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认定双方存在股权转让关系。

(文中均为化名)

莫让“金钱面前,亲情飘零”

法官声音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表示,父子反目成仇的故事并不少见,但多为子女争夺父辈财产,像江仁这样,年近六旬还向儿子讨要财产的,可谓凤毛麟角。本案中,原、被告身份关系特殊,但父子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仍为独立个体,不能据此推定双方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必然为无偿赠与。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效力显然高于口头陈述和其他间接证据。但话说回来,人生中,亲情和金钱都很重要,对于金钱,失去的我们还可以赚回来,但那份因金钱而抛弃的亲情却可能是你花费毕生心血赚回的金钱也买不回来的。江仁虽嬴了官司,却输了亲情,值得大家警惕和反醒,莫让“金钱面前,亲情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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