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钱自用 妻子无须清偿 法官提醒:配偶举债,你别轻易签字
李女士未曾向他人借款,却收到一份关于民间借贷的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她经过了解才知道,原来是分居1年多的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近日,江海法院审结了这宗涉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因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意思表示无关,最终法院判决妻子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晓雯黄妙姿
妻子对丈夫借款不知情
李先生与李小姐于2016年3月登记结婚。2017年10月26日,李先生与姚先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李先生向出借人姚先生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用途一栏空白,任何一方违约的,守约方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担保费等)由违约方承担等内容。借款时,李先生应姚先生的要求,提供了自己与李女士的结婚证复印件。
借款当天,姚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李先生交付借款5万元。2018年4月24日,李先生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姚先生偿还了利息4000元。
2018年4月25日是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李先生却未曾还清借款。随后,姚先生多次向李先生追讨还款。因追讨未果,姚先生把李先生及其妻子李女士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及其妻子李女士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相关利息及律师费8000元。
庭审中,李女士提交书面答辩状,表示自己与丈夫李先生自2017年3月开始没有见面,也没有居住在一起,对丈夫李先生的借款完全不知情。
法院
妻子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借款的5万元及相关利息,妻子李女士是否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呢?
江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据此,在借款时,姚先生要求李先生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姚先生却没有要求李女士确认,也没有要求李先生在借款用途一栏写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姚先生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情况,李先生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姚先生在法庭上未能举证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为李女士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
借款人偿还本金和利息
对于姚先生和李先生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相关费用,法院是否必须予以支持呢?
江海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息为3%,即年利率36%,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因此,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姚先生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姚先生已经主张了24%的年利率利息,其再主张的8000元律师费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江海法院判决李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姚先生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驳回姚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不是共同举债,不要轻易签字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其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大多数。应如何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准确的认定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的举债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不仅涉及夫妻个人的利益,而且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作了详尽的法律解释,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
上述案件则从债权人的角度审查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借款时,姚先生要求李先生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由此可见,姚先生出借款项时已有意识对李先生的配偶主张权利,但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姚先生没有要求李女士确认,也没有要求李先生在借款用途一栏写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对此,姚先生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如果因为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借贷需要而使得配偶无辜蒙受经济损失,未免有失公平。因此,如果不是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不要轻易对配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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